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一)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二)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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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检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检查租赁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检查是否已登记备案;检查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可以从以下方面认定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1、出租人具有房屋处分权,承租人具有支付租金的能力; 2、合同是否具有双方签字、盖章或摁指印; 3、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4、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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