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亲或随母亲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亲抚养,或母亲抚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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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父母离婚小孩两岁多的,抚养权归谁一般由父母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离婚有利于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方式: 1、当事人可以积极提供自己的收入、住房条件、学历证明、与子女关系良好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具有抚养优势; 2、当事人可以收集另一方存虐待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患有严重疾病等证据,证明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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