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育有子女,那么就必须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认定双方就子女抚养权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可以不予受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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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当中必须要写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这个是离婚协议的必备条款。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必须明确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比如归女方或者是归男方所有。
离婚协议书一定要写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是离婚协议的必备条款。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由双方协商一致。在离婚协议之中需要明确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于哪一方。对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探望权,探望时间,探望地点等等应当明确约定。此外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否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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