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信用卡有宽限期,只要宽限期内还上就视为正常还款,不影响信用。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2013年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一是要求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时服务”,为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还款宽限期服务,还款宽限期自到期还款日起至少3天;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还款时,应当视同持卡人按时还款。二是要求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差服务”,如持卡人当期发生不足额还款,且在到期还款日后账户中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一定金额(至少为等值人民币10元)时,应当视同持卡人全额还款,此部分未偿还金额自动转入下期账单。还款日后一天还款属于正常还款,既不会影响个人征信也不会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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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卡在身上钱没了,银行负全责。银行作为发放银行卡的专业金融机构,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由于银行对银行卡和ATM机安全管理疏于维护,其ATM机无法识别伪卡,导致储户银行卡内资金损失,银行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储户全部经济损失。 2、消费过程中,店员盗窃卡信息,以致银行卡被盗刷的:对储户而言,其在相应消费场所内正常刷卡消费,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却被犯罪嫌疑人恶意盗取。此时,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被盗的过错应归咎于商家的管理疏漏,储户自身并无任何过错。因储户提起的合同违约之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即使因第三方责任引起的违约,仍应由合同当事人即银行负违约赔偿责任,即银行应当就其错误支付造成储户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当然,被告赔偿损失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方就其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3、把银行卡给其熟知的人使用导致出现被盗刷情况:储户和银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银行应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储户对银行账户信息和密码保管不慎,与银行的安全保障系统不能正确识别伪卡,共同造成了存款被盗,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储户账户内存款被人使用伪卡取走,主要原因在于银行未能尽到保护储户存款及交易安全的义务,未能识别假卡。银行对储户存款被盗取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犯罪嫌疑人制作伪卡需要取得卡内的账户信息资料,其在ATM机上还需密码方可取款。而储户的银行卡密码系由储户自行设定,其亦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等账户信息的义务。储户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其熟知的人使用,违反了储户与银行之间关于不得转让或转借银行卡的约定。储户未能对银行账户信息及密码尽妥善保管义务,亦是造成银行卡被克隆的原因之一。因此,储户也应自负相应的责任。
有一定的责任。作为商业银行,该行依法应当充分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尤其在交易电子化的背景下,更应加强银行交易系统的安全维护,确保银行卡交易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在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卡密码系储户本人泄露的情况下,伪卡交易不能排除银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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