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未到达致残等级的,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1.医疗费;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3.护理费;4.停工留薪期工资。 1、医疗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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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构不上伤残,但受害人确实耽误了工作的,可以主张赔偿误工费。受害人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为误工时间,即使未定伤残,仍然要赔偿受害人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实际减少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课酬、合法的兼职收入等。
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没有构成伤残等级,没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为受伤职工交纳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等,否则由用人单位赔付,用人单位没有与受伤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还应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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