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一)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二)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三)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四) 1年内累计3次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五)累计3次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六)对期货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责任;(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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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认定为立功的情形有:不具体说明犯罪事实而揭露的行为、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对侦查其他案件或者逮捕其他犯罪分子没有实际效果。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渠道取得的。因其原来从事调查、取缔犯罪的职务而获得的,都是不能认定为立功的。
三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 1、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2、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 3、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四种来源线索、材料不得认定为立功: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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