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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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事人违反交通管制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反临时交通管制的处罚如下: 1、行为人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但不构成犯罪的,应由交管部门处200-2000元罚款,还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2、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将依法追究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的刑事责任,并由交管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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