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既没有免除本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对于子女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同时又规定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应该优先承担的该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的是一种补足责任。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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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子女关系具体类型是:抚养型、收养型、名份型等。抚养型一般是指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收养型是通过收养形成的关系。名分型是指仅仅存在名义上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继父母子女关系都有抚养型、收养型以及名份型。抚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指形成抚养关系,在二者之间推定形成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双方间权利义务关系与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相同,但继子女仍旧保持同自然血亲父母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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