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向单位或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其中失业妇女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二)生育妇女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失业的生育妇女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另须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从业生育妇女另须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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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是一式二份,财务、生育保险科各一份,按照表格要求进行填写。 2.一般职工在准备申领生育待遇时需要的申报材料主要有:婴儿出生证、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收据、费用明细、诊断书、病历复印件,男职工申报生育待遇需另提供夫妻双方户口原件及复印件,二胎的另提供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领计划生育待遇申报材料: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收据及诊断书、门诊医疗手册,退休职工需持退休审批单复印件。 4.由企业生育保险经办人统一办理。
1、工伤认定书; 2、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通知书; 3、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书;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申请表; 6、医疗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7、其他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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