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作为保证人的合格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个人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3)企业法人及经其书面授权的所属分支机构; (4)金融机构; (5)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6)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2、担保法规定的禁止主体: 根据《担保法》及《适用<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不能作为保证人实施保证行为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幼儿园。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4)未经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5)对外担保中无外汇收入的企业法人和无外汇担保权权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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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的资格如下: (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人主体资格有以下: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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