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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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冷链仓储、物流业。对引进企业新建累计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且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标准规模化冷链仓储、物流项目(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集散中心、配送中心、中转基地),自投入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 (二)电子商务。对引进企业新建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产业园,自投入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60%给予扶持;新办电子商务企业,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自投入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30%给予扶持。 (三)科技服务业 1.新办科技服务业企业,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自投入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90%给予扶持。 2.新办科技服务业企业可优先安排师市科研项目扶持资金。 (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 1.对引进企业新建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各类专业市场,按规划建成使用的并投入运营的,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30%给予扶持。 2.对引进国内连锁餐饮企业,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自投入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 3.对引进企业投资新建的跨国连锁宾馆(酒店)、全国知名连锁宾馆(酒店)、主题宾馆(酒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自投入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 4.对投资建设四星级酒店(宾馆)的企业,凡建成后产权不分割的,自开业经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40%给予扶持。对投资建设五星级以上酒店(宾馆)的企业,凡建成后产权不分割的,自开业经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60%给予扶持。 (五)文化、体育和旅游业 1.对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影视公司、传媒公司、后期制作公司、动漫公司、网络游戏公司等影视相关企业,自投入运营之日起,前3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2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80%给予扶持。 2.对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从事体育场馆运营、体育赛事运营、健身健康服务、职业体育、体育培训、体育旅游、体育装备、设施设计制造等体育类相关企业,自投入运营之日起,前2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3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80%给予扶持。 3.凡在师市新注册成立的文化类、体育类相关企业,年纳税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前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80%给予扶持。后2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 4.对新建评为AAA级以上旅游景区景点的,自投入运营之日起,5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对新建评为AA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景点,自投入运营之日起,前3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2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 5.对投资自驾车、房车营地、低空体育旅游达到建设标准的企业,自投入运营之日起,五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70%给予扶持。 6.对投资建设省级以上体育赛事场地及配套设施并商业经营的企业,自投入运营之日起,前3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2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 7.对投资进行大型实景演艺商业开发经营,填补师市空白的,自投入运营之日起,前2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3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 (六)家政业。对引进的家政服务企业,自投入运营之日起,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包含100万元),5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 (七)会展业。对引进的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的专业会展公司和会展服务公司,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60%给予扶持。 (八)养老服务业。 1.对非营利性全日制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以上的老人实际占用床位数,给予每月每张床位100元补贴。 2.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或托老所,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000元。 3.对具有师市户籍且居住在师市辖区的,年满60周岁的“特困供养人员”入住养老机构的,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兵发〔2016〕43号)执行。 4.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包括5000万元)的养老服务企业,自投入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养老服务企业,自投入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70%给予扶持。 5.新办养老产品经营企业,自投入运营之日起,年营业额500万元-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的,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30%给予扶持;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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