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凡是办理的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当然,如果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是与房屋出卖人恶意勾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的,其他购房人可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 第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仅仅使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人以及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后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取得房屋的购房人,均可以要求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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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有: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以欺诈为目的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
一、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 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欺诈、威迫和乘人之危。 四、违反法定形式,如房屋买卖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 五、合同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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