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推举的代表和建设单位、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接受告知的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会议,并给予必要的指导。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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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与小区物业进行一个协商,先成立一个为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小组。 2.业主向当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收到后会作出批复意见,知道要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筹备小组成立后要告知公司,让公司把全体业主的信息上报街道办事处。 3.筹备小组开始拟好《业主公约》并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委员,之后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过批复业主委员会成立。 4.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委会筹备组成员条件是需要由业主代表若干名、社区代表、开发商代表、街道办事处代表中各一名组成,总数必须为单数,而其中的业主代表人数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业委会筹备组是为了争取业主的利益,维护业主应享有的权利,专门为成立业主委员会而临时组建的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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