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同居关系,一般可分为广义上的同居关系和狭义上的同居关系两种。从广义上讲,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从此含义理解的话,可以形成同居关系的情形很多,范围也很广,与自己同住的亲属、朋友、同学等,形成的都属于广义上的同居关系。而狭义的同居关系,则是被赋予了特定含义的同居,一般人们讲的同居关系问题,通常都属于这种狭义的同居关系范畴,即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但却在一起持续、稳定的生活,其虽然不完全具备合法结婚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却与婚姻关系有着相类似的特征。 对同居关系的认定历来采用狭义的解释,目前,我国法律对同居关系原则上是不予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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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原则与会计法原则关系指的是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要平等。一方不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制的压制给另一方。在签合同法则的时候要自愿订立,合同法治原则是一种专业性很强和比较严肃的工作,涉及到关于各方关系人的利益。需要做到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还要有鼓励交易和合法原则为主。
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的确属非法同居关系,应一律判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涉及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和双方的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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