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百分之百;(二)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三)负同等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五十;(四)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五)无责任者不承担。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全部责任承担百分之百;(二)主要责任承担百分之九十;(三)同等责任承担百分之六十;(四)次要责任承担百分之四十;(五)在高速公路、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百分之五,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五千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百分之十,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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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的部分,参照下列比例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1、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当事人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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