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或者分居期间达成的财产协议,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其具有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定情形,或协议已经发行履行完毕的,应认定协议对双方有拘束力。如果财产分割协议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而双方未离婚的,应该允许当事人反悔。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是指财产共有人也就是夫妻经协商一致,对其共有的财产达成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财产的行为,常见的财产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共同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分割合资(合作)或联营的财产等。办理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2)财产分割协议文本;(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离婚析产是夫妻双方因离婚后彼此就个人对房屋所占的份额进行转移的一种登记手续。离婚时若析产的房屋正在按揭中,需要抵押权人即贷款银行的配合才能办理析产登记,或者将贷款结清。办理离婚析产登记的基本步骤:1、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注: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则无需办理公证)。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交登记费。5、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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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财产分割可以反悔的情形是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有瑕疵,比如是在一方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另一方同意反悔,双方可以再次签订协议。
财产分割可以反悔的情形如下: 1、双方当事人是通过协议离婚的。 2、当事人只能就协议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反悔。 3、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应当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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