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夫妻双方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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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问题的批复》,在离婚后就小孩姓名变更应在父母协议一致时公安机关才给予办理。如果孩子满18周岁,他/她就可以自己决定自己的姓名。每一位公民都有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以及保护自己的姓名不受侵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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