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无效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1、信托绝对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信托相对无效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债权人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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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信托有以下规定:建立业务关系;经营模式,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管理、使用和处置信托资产;收费,债权信托收费分为债权保全和资金回收两个阶段。债权保全阶段受托人的管理费按信托资产价值按一定百分比计提,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资产回收阶段根据债务资产的类别,分别参照动产、房地产、股权投资信托等收费方式收费。
根据法律规定,信托无效的情况包括。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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