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因此,除以上情况外,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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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开庭对方不去的话一般不会判离,如果符合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缺席判决。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依照法律,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对缺席判决还是比较慎重,遇到这种情况法官一般会努力的作原告的工作,希望其撤诉。因为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会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由此可见,对于被告拒不接收法院的传票,或被告早已失踪下落不明的情形,法院是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来完成对被告的通知义务,公告送达60日的公告期一满,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以缺席判决,但是,是否会判决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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