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育龄夫妻在与女方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书后,女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指导下可以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一)第1胎为双(多)胞胎的。(二)依法收养子女后按规定再生育1胎子女的。(三)生育1胎子女后又依法收养子女的。(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过1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本人,新组合家庭有2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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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生育登记条件的个人: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的夫妻,以及在我省常住半年以上的外省夫妻 2.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在怀孕后至生育后半年内主动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1)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初婚夫妻 (2)拟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夫妻双方可在怀孕前办理生育登记.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均未生育子女,拟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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