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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两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自诉人),他们是刑事诉讼的主要参与者,依法拥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在共同权利方面,有以下几项:1、语言文字使用权: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控告权:对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侵害行为提出控告;3、申请回避权: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依法申请回避;4、参加庭审权:依法参加庭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向证人发问并质证、辨认物证和其他证据等过程;5、申诉权: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此外,被害人的特殊权利还有委托代理人权、刑事自诉权、申请抗诉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权利有获得辩护权、最后陈述权、刑事上诉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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