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规定: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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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结婚证丢了的情形,是不能办理离婚手续的,是需要丢失方的当事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在补办了结婚证以后,才是可以办理离婚手续的,其结婚证是办理离婚手续的必备要件。
结婚证丢了,当事人应当先补办结婚证,再去办理离婚手续。当事人的结婚证丢失后,应当去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补办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查证属实后,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当事人拿到结婚证后,再去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让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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