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如果涉及本款规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首先应当看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是否在六个月内,如果在六个月内的,则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否则,经营者可以此为抗辩,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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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质量问题的赔偿规定如下: 1.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退货或者要求更换、修理,运费由经营者承担。 2.商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等。 3.经营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消费者有权主张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可以退货或者要求更换、修理,运费由经营者承担;如果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可以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等。如果经营者是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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