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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主要分为两类:1、遗嘱确定的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依法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2、法律规定的执行人。遗嘱人未指定或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不能执行遗嘱的,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在既无指定执行人又无法定执行人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由社会组织作为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般包括: 1、对自己作为遗嘱执行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 2、通知继承关系当事人,办理死亡证明、户口注销等手续;3、确认、清理、保管遗嘱人的财产;4、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相关当事人,宣布遗嘱,就遗产情况作书面报告说明;5、按遗嘱内容分配遗产。6、有针对各种妨害继承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接受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自己执行遗嘱行为审查的义务。遗嘱执行人对其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 2.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遗嘱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丧失行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执行遗嘱的,应由全体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执行人。 3.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虽有法定继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遗嘱时,遗嘱应由遗嘱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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