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动迁房买卖新规定。上海市政府的房地产新政将配套房、中低价房此类房屋的过户时间由五年变更为三年,并且变更了满三年的起算时间,由以前的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日期改为签订动迁协议或开发商取得大产证的日期,一般来讲,签订动迁协议在先,开发商取得大产证在后,所以基本是以开发商取得大产证的日期为准,只要开发商的大产证满三年,此类房屋就可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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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迁房买卖新规定动迁房应当在原户主房产证下来后办理买卖交易及过户手续,或者在交易时到公证处进行相应的交易公证。购买上海动迁房买方尽量不要一次性付全款,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约定房产过户和交房的时间并要求卖方的配偶签名,并且严防“一房多卖”的发生。
上海市最新动迁安置房买卖规定如下: 1、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取得权属的3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2、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3、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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