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程序及所需手续 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51号令发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的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二)实地核查 由受理申请的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实地核查。主要核查申请人所申请的经营地址是否符合我县烟草零售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具体规定见后)。 (三)提交材料 1、经核查,如申请人申请的经营地址符合我县烟草零售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通知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2)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证明(自由或租赁门市的房产权、抵押贷款的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 (3)申请人的一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 (4)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交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委托申请的还要提交委托代理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填写好的申请书格式文本一份。 2、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四)审批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中、小学校周围;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1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的,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将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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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到当地的烟草管理部门申请,具备相应条件经过审核后可以进行销售。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条件大致分为以下四点: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地县级烟草专卖局都会在办证场所将办证要求公示出来,申请人可以根据当地烟草专卖局公布的标准,衡量自己是否具备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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