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原因不在于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在于他们与遗嘱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遗嘱人自愿表达其内心意志,再者他们证明难以保持客观性何真实性。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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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员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而又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见证人,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在场作证的人。
公民在立遗嘱时需要邀请一定的人员在场进行见证,但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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