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系原告在一审开庭审理时他突然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我胜诉,二审我败诉。我申诉到省高院,高院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超过了举证期限,当庭变更不符合证据法34条,为此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还一审再审。一审按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审理,应驳回原告的,原告又以证据法第35条为由,变更了诉讼请求,请问这合法律规定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针对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 2、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只有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护,没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则必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 错误主张法律关系是指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4、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 对于诉讼时效,《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一般来说以下情况可能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告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只有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护,没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则必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 错误主张法律关系是指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第四、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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