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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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程序如下:1、必须先有人报案当事人或其他人;2、只有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民事纠纷和治安案件一般只留个案底;3、不收费,公安机关处理事情不收费;4、当案件侦查、审理完成或者案件不需要继续侦查审理时,公安机关将撤销立案。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及时审查举报,控告和移交材料,认为调查犯罪事实有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重大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不对本案提起诉讼,并应将不提起诉讼的决定通知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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