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三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第七条规定: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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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建设部门的招投标投管理办公室申请,自行组织招标。 此外,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具备以下条件都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项目达不到下列标准时必须进行招标:估算价超过200万元的;购买重要设备估计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采购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以上;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但项目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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