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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区(县)失业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审核享受资格。 2、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凡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持《失业证》、退工登记表、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经审核后,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业保险窗口领取发放银行存折。 3、失业人员本人应于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理有关手续的,失业保险金不予发放。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委托其家庭其他成员持相关证明代办理有关手续: (1)失业人员患病住院期间(凭医院开具的住院证); (2)失业人员患严重病症行动不便(凭医院诊断证明); (3)失业人员患精神病院外冶疗期间(凭医院诊断证明); (4)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后三个月内(凭婴儿出生证)。 (5)失业保险金每6个月为一个申领期,在申领期内失业人员应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主动接受推荐就业。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推荐就业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险如果一直没失业不会退。失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生活的福利,是消费型保险。如果到了退休都没有领取过这笔钱,也不会进行返还。只有失业了才会享受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一种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失业保险主要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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