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该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如果必要,还应该举行听众会。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2、《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时间加以了限制性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3、《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如果满意请采纳,希望你能对我的回答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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