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在子女婚前全款出资,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 这种情况是最好理解的,就是属于个人婚前财产,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2、父母婚后全款出资,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 如果婚后父母全款出资,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父母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即该房屋归其子女所有,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3、父母部分出资,剩余房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 如果婚后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父母部分出资时一般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何方,鉴于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自己子女名下,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只向自己子女的赠与更加合理合法。 4、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 5、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如果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双方父母婚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如果双方父母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双方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那么双方子女用该赠与资金购买房屋行为自然等同于个人出资行为。相应的,不管事后双方子女有无婚姻关系抑或该房屋所有权登记者是谁,都应视为子女双方按各自出资份额共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7、双方父母婚后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如果双方父母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双方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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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房屋仅登记在父母出资一方名下,但该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产权登记在父母出资一方个人名下,但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的规定,认定该房屋为父母出资一方的个人财产。该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应当做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因为只有全额出资,父母才能取得房屋产权,将所购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才具备房屋产权赠与的法律属性。而且,父母出资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是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对父母出资的一方适当多分。
在双方没有约定的前提下,如果登记在妻子名下的财产属于妻子婚前购买并且已经付清房款的,那么是属于妻子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是婚后购买的,如果使用的购房款是妻子婚前个人财产,则该房产也是妻子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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