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母亲的情况只能向法院起诉,不能作为工伤处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概述》中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该规定中的“劳动者”是指劳动法律意义上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并不包括已经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并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劳动者随着年龄的增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客观上生理条件会逐渐发生诸多变化,各种疾病会相应增多,此时退休职工也已不再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因此,对于退休职工在享受了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重新参加工作后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不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退休职工在重新参加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应属于雇佣与被雇佣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再由社会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伤残保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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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
用人单位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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