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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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费的收取如下: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民事诉讼鉴定费的收取: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2.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3.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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