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管辖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的管辖分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 一、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是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为一般管辖原则。即违法行为发生在何处,就应当由当地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行为实施第、发现地以及结果地。 二、级别管辖 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县以下的行政机关无权实施处罚行为。 三、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均享有行政处罚权,因行政机关就管辖权发生争议时,报请他们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来确定由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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