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赔偿标准】2011年提高工伤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当地48~60个平均工资计算,取全国平均值最高为15万元左右。而《通知》明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经测算,按2009年度全国平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水平,全国平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4.35万元,比原规定翻一番还多,加上同时实行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供养2位亲属测算),3项合计约为61.8万元,其中前两项为一次性支出,后一项按工亡职工供养人口长期、按月发放。这将比目前实行的“不低于20万元”的标准高出近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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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应当赔偿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医疗事故死亡的,可以通过协商进行赔偿,也可以通过调解进行赔偿,若都不能达成,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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