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案件过程中,在只有聊天记录的情况下,如果想达到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目的或者证明婚外情,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予认定的,但网络聊天记录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保全网络聊天记录时,须注意以下法律问题,即网络聊天记录必须具有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1、客观真实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2、关联性,即证据与待证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并能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一部。网络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比如为了证明男(女)方有外遇、与第三者同居、重婚、赌博恶习等等,在聊天记录中应有文字体现,从而达到相应的证明目的。 3、合法性,即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形式,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如果是当事人提供的聊天记录,一般要想得到法院的认可,须经公证机关作相应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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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案件过程中,在只有聊天记录的情况下,如果想达到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目的或者证明婚外情,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予认定的,但网络聊天记录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保全网络聊天记录时,须注意以下法律问题,即网络聊天记录必须具有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离婚诉讼中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对此时需要对网聊证据做出审查认定,看是否具有合法性、关联性以及真实性,否则的话就可以说该网聊证据是没有证明力的,那么法院就不会采纳。 合法性: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聊天记录,要想得到法院的认可,须经公证机关作相应公证。 关联性:网络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比如为了证明男(女)方有外遇、与第三者重婚、同居、赌博恶习等等,在聊天记录中应有文字体现,从而达到相应的证明目的。 真实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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