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登记,须提供如下证件: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者还须持失业证)。 (3)双方离婚介绍信。离婚介绍信应由:有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村民和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从业人员、失业人员等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跨区应加盖街道办事处或镇婚姻登记专用章。 (4)双方各自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各自陈述离婚意愿及原因。 (5)双方达成协议的协议书,是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等作出的文字协议。 (6)双方的《结婚证》(二份)。如《结婚证》遗失,需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补办手续详见《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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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办理离婚手续需要携带以下证件: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已经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等。该异地依法应当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此时其婚姻登记机关才能办理离婚登记。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双方离婚介绍信;4.双方各自的申请报告;5.双方达成协议的协议书;6.双方的《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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