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在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是广西上思县,至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不是南宁,要靠原告举证予以证明。成功证明这一点并不容易,因为,南宁市六城区的法院每年案件受理量巨大,法官工作繁重,因此,城区法院为限制案件流入法院,有意提高立案门槛,往往对立案设置苛刻条件,致使立案难的问题十分突出,其中以青秀区、西乡塘区为典型。在本案中,原告是女方,很可能无法向法院提供租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因为大多数夫妻都是以丈夫名义签订租房合同或协议的。即使原告手上有租房合同或协议原件,证明夫妻同住又是另一码事。另外,证明连续居住的事实也可能有困难,因为,如果租户与房东三年前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房合同或协议,期满后续租的,可能没有续签书面租房合同或协议,出租人和承租人直接收、交房租了事,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凭各个月份的房租交收凭据来证明房屋租赁关系,如果哪个月的房租交收凭据缺失,居住的连续性就会存在疑问。有关的问题还有很多,五花八门,举不胜举,原告为克服这些困难往往须花费很多时间、人力、财力,导致原告在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可能比在被告住所地起诉更不方便、更花钱、更费时间。 综上,除非本案原告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否则,宜在被告住所地上思县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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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管辖法院按以下情况确定:离婚诉讼由一方提起的,案件管辖是原告原则上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管辖;双方均为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军队以上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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