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后,因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要求股东退股,原因很多: (1)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 (2)股东死亡。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列入遗产。若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就得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 (3)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作为非股东一方配偶很难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非股东的配偶常要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 (4)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而欲退股。 (5)公司陷入僵局。 (6)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7)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与05年修改前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只是把原来的“抽回出资”变更成为“抽逃出资”,一字之差,却建立起一项新的法律制度。与新公司法第75条关于公司回购股东股份的规定配合适用,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找到了一条退出公司的门路。
针对企业要求股东清偿债务出资不足的原因有哪些,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企业债务清偿的原则有: 1、实际履行原则,债权人、债务人必须严格依约规定的标的完成各自应履行的义务; 2、全面履行原则,债务人必须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来履行债务,而不得随意提前、迟延或更改履约方式; 3、协作履行原则,债权债务当事人双方要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保证合约的履行; 4、强制履行原则; 5、履行的效益原则。
企业债务清偿的原则有: 1.实际履行原则,债权人、债务人必须严格依约规定的标的完成各自应履行的义务; 2.全面履行原则,债务人必须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来履行债务,而不得随意提前、迟延或更改履约方式; 3.协作履行原则,债权债务当事人双方要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保证合约的履行; 4.强制履行原则; 5.履行的效益原则。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