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男方要付赡养费没有这个说法,是经济补偿。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要考虑以下因素: 1、少付出义务一方因之获得的利益。获得的利益不仅包括有形的财产价值,如收入、购置的房产等,而且包括无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凭、执照、专业职称、尚未获得利益的知识产权等。在确定补偿数额时,既应考虑少付出义务的一方因而获得的有形财产价值,更应考虑因之获得的无形的可期待财产利益的价值。 2、一方付出义务的多少。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分别财产制的限制。这种根据付出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协助对方工作的多少来确定补偿数额,实际上就是将家务劳动和协助工作的价值货币化。为此,可以将向市场购买同等工作量的家务劳动所需要的价格、雇用他人需要花费多少成本作为参考因素。 3、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经济能力。如果对方的经济能力无法达到受补偿方的要求,即使确定了高额的补偿数额,在实际操作中因为不能实现则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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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宪法》和《婚姻法》中都有规定,已满18岁的子女应该赡养其父母,当子女没有尽到赡养扶助的义务时,应该给予父母赡养费。赡养费是由子女家庭的经济状况、被赡养人的实际支出、被赡养人生活所在地的经济水平来认定的。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民法典》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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