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按卖淫处理;根据《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治安处理会留有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拘留是否执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根据《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凡在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建立治安处罚案卷。治安处罚案卷分为治安拘留卷和其他处罚卷两种。治安拘留案卷在裁决执行结束后,由裁定机关业务部门立卷并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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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法律中卖淫不属于犯罪,可根据具体情节予以治安处罚。当事人卖淫、嫖娼的应该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并处以一定的罚款。但是当事人有着我国法律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况的,如初次卖淫嫖娼的或者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则会被处以五日以下拘留。
卖淫嫖娼的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是属于违法行为。卖淫嫖娼一般处最低十日、最高十五日的拘留,可并处最高五千元的罚款。但是如果嫖娼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且无论是否为自愿行为,都涉嫌强奸罪,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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