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总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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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征收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地税征收部门可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帐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拔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拔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缴费费率。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不同,费率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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