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正式设立申请书;(二)筹备设立批准书;(三)筹备设立情况报告;(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六)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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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条件是: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管理制度,并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管;申请人是金融机构;申请人在中国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的总资产不低于100亿美元;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主管机关同意其申请。
1、申请人为金融机构; 2、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3、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4、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5、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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