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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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满5年的,就不再公示了,但会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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