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必须直接基于行为人的职责而产生。最高人民法院也对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予以了明确:“认定是否具有职务上的便利,不能以行为人是正式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为划分标准,而应当从其所在的岗位和所担负的工作上看其有无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责。只要经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聘用,并赋予其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无论是正式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主管,一般是指对单位财物有调拨、安排、使用、决定的权力。所谓管理是指具有决定、办理、处置某一事务的权力并由此权力而对人事、财产产生制约和影响。所谓经手,是指因工作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控制单位的财物,包括因工作需要合法持有单位财物的便利,而不包括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容易接近单位财物等方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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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以临时工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可构成职务侵占罪。
临时工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以临时工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可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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