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女方的出借款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则视为共同债务,事实上女方的借款行为并没有用于家庭消费,纯粹地是以家庭的名义借钱给他人(女方弟弟),这种行为不能绝对地僵硬地定性为共同债务,否则对男方过于不公平。2、如果没有判断错的话,买房和装修的行为均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就已经完成,既然当时还没有婚姻关系,则按照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按照婚前出资情况对房产进行分割,但这里涉及到该房可能不属于普通的商品房。3、女方现在没有现金的情况下,如果房屋是以女方和学校特定的关系而成立的福利房的话,男方没有权利获得该房。4、就财产分割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继续请求法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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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明确说明,婚后购买房子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则该房屋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需要进行分割。
离婚债务归男方这么离后女方不需要还债,但是该债务承担约定只对夫妻内部有效,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因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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