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即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即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的新型独立合同。三方当事人之间相互交错,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中较为复杂,一般的订立过程是:首先,由承租人与供应商确定未来的租赁物的合同条件;其次,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融资性租赁申请;再次,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与用户(承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然后,由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作为买受方与供应商订立买卖合同;再后,供应商向承租人交货;随后,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物件受领证,并交付第一期租金;最后,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买卖价金。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是金额大、履行周期长、法律关系复杂,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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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进行约定如下: 一、租赁物的交付与检验条款。 二、租赁物的使用、维修与保管条款。 三、租赁物的保险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程序是:承租人选择租赁物的供应商,与出卖人协商约定买卖合同的条款;承租人选择租赁公司,与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委托协议,委托出租人按照自己确定的出卖人,商定的条件和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出租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同时承租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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