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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事机动车驾驶员。 2、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包括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借用他人身份证取得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挂靠关系处理。 4、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5、借用、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的,车辆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7、机动车在送修理、委托保管期间,承修人、保管人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修人、保管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8、肇事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有关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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